请问:(1)酒厂与商店所签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酒厂与商店的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由此产生的票据关系?
(3)C再次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
(4)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甲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2012年初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2012年4月1日甲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甲请乙做保证。
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
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乙以甲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甲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
1、甲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2、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甲应否负票据责任?
3、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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