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投资监督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c) 制定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能力
d) 受托人专业度,投资研究能力及投资产品的选择与推荐能力。
尤其对于理事会受托而言,面临“非标”产品,另类投资产品的风险识别难度加大,杠杆系数加大、投资股指期货是收益与风险的“双刃剑”。因此,理事会受托投资监督风险加剧,专业化挑战更加明显。
而法人受托机构在多年的业务管理过程中,拥有稳定的业务系统,强大的运营支持,稳健的风险控制措施;拥有专门的投资监督团队,进行市场分析与预判,能够很好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产品审批、资产配置和多投管人管理。 12. 103号文主要内容,对企业员工个人有哪些影响?
103号文,即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主要内容如下: 1)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
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
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规定员工退休领取企业年金的规则,鼓励分期领取,体现企业年金作为退休后长期
保障的制度意义和根本作用。 ? 退休,分期按月领取
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 退休,分期按季/年领取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 ? 退休,一次性领取
以一次性领取总额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不得按月分摊 ? 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
以一次性领取金额分摊至12个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
?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以一次性领取金额分摊至12个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 。
103号文的出台,标志中国企业年金401K计划模式的建立,对于广大企业员工来讲,首先,在缴费阶段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领取阶段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轻了广大企业员工当期缴费压力,鼓励更多员工加入到年金计划中,做实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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