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抽样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据实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抽样单》。监督抽样单应当经监督人员、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监督机构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无法加盖被检单位公章的,可以由被抽样单位的相关部门章代替。
(五)生产单位应对所抽样品进行确认,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抽检确认通知书》上签字。
(六)监督机构将监督抽样单所填内容输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抽样系统。 (七)监督机构完成抽样后应对样品进行盲样编号,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所抽取的样品移送至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移送前,样品应当保存在符合其储存条件的样品库中,样品的运输和移送过程不得影响被抽样品的质量。
(八)接触样品信息的有关人员不得泄漏与样品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承担检测的检测机构负责监督抽检样品的核查、接收、检测、数据输入、检测报告的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样品,确认符合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抽检领样单》上予以签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签收:
1、由于样品破损、抽样量不足而造成检测无法进行的; 2、抽样记录填写不清或内容不符的; 3、样品标识不完整的。
(二)检测机构储存样品应当符合样品储存的要求,样品检测完毕后应至少保留一个月。
(三)检测机构领样后应根据领样单中注明的要求进行检测,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抽样系统输入检测数据、获得工程相关信息后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委托其检测的监督机构提交一式三份检测报告(不合格报告为一式四份)。
(五)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测后的24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测速报报委托其检测的监督机构。
第九条 监督机构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单位,并送达检测报告。
第十条 被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提出。
附件3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抽样单
抽样编号: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代表数量 使用部位 样品状态描述 批 号 证书编号 抽样方法 进货日期 检测依据 生产单位 生产单位地址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所在区县 联系人员 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地址 经销单位 经销单位地址 备注 以上信息正确。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受检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以上信息正确。 抽样人员(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评定依据
生产日期 出厂等级 商 标 抽样数量 使用数量 复试状况 备注:本抽样单分三联:第一联为被检单位;第二联为抽检单位;第三联为留存 附件4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抽检确认通知书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 年度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抽检
中,在 处抽取了标称你单位生产的 牌 型号 批号的 样品,请你单位予以确认。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确认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将《样品确认书(回执)》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传真或寄送文书形式告知我单位,也可来我单位现场确认。
联系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注:逾期未书面反馈或现场确认的,视为认可处理。
(抽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样品确认书(回执)
□ 是本单位产品
□ 不是本单位产品,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寄送或递送证明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区县)监督机构建材监督抽检月度汇总表
监督机构(章):
序被查工程名称 号 抽检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名称 组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材料生产单位 建设单位 原材料见证 检测单位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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