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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更换设备的控制电路应保证控制性能的安全可靠;
f) 任何状态下,都能通过手动控制的急停装置切断电路,使设备停止工作; g) 急停的复位不得引发或重新启动任何危险状况。 5.5.5 集成系统安全要求
更换设备的集成系统的设计、构成、安装、编程、操作、维护、使用、修理等阶段有关安全的要求应符合GB 16655的规定。 5.6 外观
5.6.1 油漆应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漏漆、皱纹及严重流挂等缺陷。 5.6.2 防护层附着力应符合GB/T 9286中规定的二级要求。 6 试验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条件
试验的环境条件应符合5.1的要求。 6.1.2 试验仪器
试验机检测仪器的精确度除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下列偏差范围: a) 质量、力、时间、速度:?1%; b) 电压、电阻、电流、功率:?1%; c) 温度:?2℃;
d) 长度:按量程大小选用仪器量具,确定符合机械工程测量用的精度级别,如用钢卷尺,其精度
应在II级以上。
试验仪器和量具应有合格证及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定/校准证书。 6.2 试验内容 6.2.1 目测检查
应检查更换设备重要部分(如:各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金属结构及连接件等)的完整性、规格和(或)状态。
目测检查还应包括检查必备的证书文件等是否已提供并经过审核。 6.2.2 主要尺寸检查:
a) 更换设备的主要结构尺寸; b) 适应电池箱的尺寸。 6.2.3 载荷试验
载荷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超载试验。检查设备在各种载荷状态下的运行情况。 6.2.4 功能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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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能检测包括:电池箱更换时间、噪声、定位精度、运行平稳性、超限保护功能、电源缺相保护功能、电气绝缘、安全功能等。 6.3 试验方法 6.3.1 目测检查
用目测直接检查法,检查时不拆开部件,但可拆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等,检查各零部件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靠。 6.3.2 主要结构尺寸检测
用钢卷尺、线坠等一般检测量具及工具进行直接测量,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文件5.3.1.3的规定。 6.3.3 载荷试验 1.1.1.10
空载试验
任选1个充电架位置,更换设备上不加载荷,完成更换动作5个循环,各机构应运转正常,无变形及异响;限位装置动作正常,定位正确。 1.1.1.11
额定载荷试验
任选1个充电架位置,更换设备上加额定载荷,完成更换动作5个循环,检查运行情况。各机构应运转正常,无变形及异响;制动器动作正常,定位正确,上下限位动作正常。 1.1.1.12
超载试验
任选一个充电架位置,更换设备上加110%额定载荷,完成更换动作一个循环, 检查运行情况。各机构应运行正常,无变形及异响;无系统报警现象出现。 6.3.4 功能性能检测 1.1.1.13
电池箱更换时间检测
当电动车辆驶入换电工位停靠结束,操作人员发出开始换电的指令后开始用秒表计时,更换设备开始更换电池箱,直到所有电池箱更换完毕,停止秒表计时,这个过程所用的时间为电池箱更换时间。
电池箱更换时间应符合更换设备出厂性能指标,并满足本文件中5.2中b)项的要求。 1.1.1.14
噪声检测
设备在额定载荷、额定速度状态下,在做提升、纵向以及横向运行时,在距设备1m,距地面1.2 m处用声级计按A档读数测定噪声,总噪声减去背景噪声之差应大于10 dB(A),所测总噪声即为设备的实际噪声值,测量三次取最大值,应符合本文件4.2.3的规定。 1.1.1.15
定位精度检测
用钢直尺直接测量。在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将更换设备运行到预先指定的位置三次,取测量实际停止位置与理论停止位置差值最大的值为测量值,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文件4.2.1的规定。 1.1.1.16
运行平稳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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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合适的行程,用秒表测量更换设备各运动机构在额定载荷下以额定速度通过给定行程的时间,算出实际速度。测量三次,与理论额定速度进行比对,取偏差最大值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文件4.2.2的规定。 1.1.1.17
电源缺相和相序保护功能检查
电源缺相和相序保护功能检查:断开电源任一相或将三相电源的二根接线互换,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运转。 1.1.1.18
电气绝缘试验
用1000 V兆欧表测试强电路中导线之间和导线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值,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文件5.3.3.4中e)项的要求。 1.1.1.19
安全功能试验
逐个触动安全装置,更换设备均应立即停机且不能自行重新启动。 1.1.1.20
其它功能性能检测
其它功能性能可根据需要对照设计指标进行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台更换设备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生产组装过程质检记录及本文件6.2.1、6.2.2中a)项规定的内容,并按本文件6.3.3.1规定的方法进行空载试验。 7.2 验收检验
按本文件6.3.3和6.3.4的规定对相应内容进行试验及检测。 7.2.1 型式检验 1.1.1.21 a) b) c) d) e)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设备的性能时;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出厂检验和验收检验的全部项目。
1.1.1.22
8 标识、包装、运输及维护保养 8.1 标识
8.1.1 更换设备规格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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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换设备主框架正面的明显位置,应设置醒目、清晰的规格标牌,标牌内容应含有更换设备型号、名称、适用电池箱规格等主要信息。 8.1.2 产品铭牌
在控制室内或控制箱正面的明显可见处安装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出: a) 产品型号及类别名称;
b) 基本参数(包括适应车辆、允许的电池箱尺寸及质量等); c) 质量认证或专利标记(如果有时); d) 标准代号;
e) 制造日期及生产编号;
f) 制造厂名称、地址及厂标或商标。 8.2 包装及运输
设备包装、运输应符合GB/T 191和GB/T 13384的规定。 8.3 维护保养
设备出厂时应提供维护保养手册,手册中应对产品使用周期内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保养项目进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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