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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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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3293.7万元。此外,该项目当年安排管理人员4人,技术员1人,财务人员2人,共7人,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计算,每人每年3.6万元,7个管理人员管护5年共需支付工资127万还未进入该项目财务,还有两台车的费用每年需支付费用4万,共5年应支付20万,费用也还未进入该项目财务开支,总计还未进入财务的费用为147万元。

四、关于廖德万套取公司192.8万元化肥资金占为已有虚列853.5万元工资表冲抵公司建设基地开支的行为,应属于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并不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指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没有社会危害,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只有达到相应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从表面上看是侵害公司的财产权、而实质上是侵害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本案中,凯里香料公司的股东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退一万步说,即使廖德万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其实质上侵害的也是其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权利,在其妻子龙光秀没有提出主张财产权利的情况下,显然也不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廖德万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并且,其不仅没有任何将凯里香料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相反凯里香料公司至今仍欠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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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575.8元,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套取公司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虚列工资表及票据冲帐的行为仅属于违反财经制度,并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中廖德万显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鉴于本案也根本不存在任何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的情形,为此,我们特请求你院依法判定廖德万无罪,还廖德万本案清白。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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