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今天,我要说的题目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目的是希望大家对案件审理工作能够有所了解,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下面,我从以下六个方面向大家说一说。
一、什么是案件审理工作?
我们说的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所做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把关位臵,也可以说是最后的一道工序。案件由信访举报、初核到立案调查,然后才到审理。查办案件就好比一个工厂生产一件产品一样,从备料到初加工,然后到生产出成品,最后到质量检验环节。审理部门就好比这工厂的质量检验部门,由它按照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案件查办工作质量检验的环节,它对案件查办的质量起着检验把关的作用。
根据党章和党纪条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承担查办案件任务的人员不能再承担审理工作;审理案件是通过对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来进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有着自身应遵循的规律、原则、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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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二、要充分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
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可以用“五个是”来加以概括: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三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重要环节。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五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对审理工作的地位做过这样一段表述,他说:“从工作地位看,案件审理部门已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
我体会,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保证案件质量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根据党纪、法规的有关规定,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以后,对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案件审理的职责不仅是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移送案件在调查阶段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进行监督。主要是审理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我们说,符合要求的就可以提交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缺啥补啥,有的可以退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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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部门去补充。总之,案件必须达到要求的标准。否则,这起案件就不能过关。我们说,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可以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调查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还可以说,即便一旦发生错误,经过审理环节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是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案件做出正确决定起着参谋助手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对每起违纪案件的处理,都是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于案情的审查和处理,主要的方式和方法就是听取审理部门的汇报。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性质、处理意见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研究,完善不足,补充缺憾,平衡政策,拿出有依据的意见,供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时参考。这就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三是对被审查对象起着保障、教育的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审查卷内的材料,直接听取本人意见,坚持对的,纠正错的,使之受到公正处理,这就是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的维护和保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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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不只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还有找被审查人核对事实、找本人谈话这么一个程序。所以说,通过审查材料和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使之得到公正的处理。这样就能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同时,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明辨是非,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可以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除了上述所说的以外,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还形象地做出比喻,他把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形象地比喻为“三口”——关口、出口和窗口。
所谓关口,从字面讲,就是来往必须经过的地方。之所以说案件审理部门是关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凡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经过的关口,不经过这道关口,对案件进行了处理,那就是程序违法。
所谓出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或经党委批准处理的案件,它的处分决定的制作、处分决定的下达,都是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的。也就是说,处分决定都是从案件审理部门这一个口出,其他部门无权办理。
所谓窗口,就是说,案件审理工作是处理各类党纪政纪案件的集中地。在这个环节上,政策掌握得如何、案件处理的轻重、案件处理后效果怎样,都由案件审理部门来加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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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把握,这个部门工作的好坏,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代表着纪检监察机关的门面,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们说,峰岩书记比喻的关口、出口和窗口是非常贴切的。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们在基层搞调研的时候,有很多人反映,在各级纪委工作中,重检查、轻审理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既然审理工作有着以上所讲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为什么还存在重检查、轻审理的问题呢?我看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从工作流程看,审理工作是最后一道关口,我们就上面提到过的工厂来说,产品生产出来,如果质量检验这儿过不了关,被否掉了,一般领导也不愿意,咱各级领导也不愿意,案件检查工作部门也不认可。所以说从工作流程看,它是最后一道工序。大都认为,既然产品都生产出来了,即案件已经查结了,这最后一关也就无所谓了,再说你要都检出不合格,不前功尽弃了吗?二是在检查环节,案件好不容易突破了,在突破过程中,有的是纪委领导直接领导办的,有的是靠前指挥、亲自参与办的。在领导的头脑中,案件的检查过程或者检查的违纪事实基本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觉得到了审理环节,审审就完了。所以出现了案件一经移送,就让审理马上拿出意见,特别是需公开处理、有时限要求的,让审理加班加点三天两天就拿出意见来。我们说这样就很容易出问题,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此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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