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民法总论习题&答案系列= 第四章习题(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8-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是4年,但起算时间为战争结束之日。ABC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15、C 理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撤销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ABD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 16、C 理由:宣告失踪只有一个法律后果,即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本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婚姻关系不应解除,其财产也不应由他人继承。ABD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 理由:宣告失踪只产生一个法律后果,即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因此只有B项正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它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CD两项的内容均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ACD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答案。

2、ABC 理由: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由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无权放弃其民事权利能力,法院或者其他任何组织也无权限制或剥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法律保护胎儿的特殊利益,但胎儿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D是错误的,ABC是正确答案。

3、ABC 理由: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但法院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因此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一些纯获利益的民事活动,如受赠。因此D是错误的,ABC是正确答案。

4、AD 理由:一般情况下,只有年满18周岁,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也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C均不符合上述条件,AD是正确答案。

5、ACD 理由: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ACD均符合这一要求,B项的情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ACD 理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活动超出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所能理解的程度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二是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三是事后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因此B是错误的,ACD是正确答案。 7、B 理由:宣告失踪只产生一个法律后果,即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但申请人并不一定是财产代管人,因此A是错误的。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之一就是用失踪人的财产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因此B是正确的。CD的内容均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ACD都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答案。

8、AC 理由:宣告死亡的要件之一是失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时间。对于这一时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因此BD是错误的,AC是正确答案。

9、ABCD 理由: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他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解除,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照继承程序处理。因此ABCD都是正确答案。

11

10、AD 理由:自然人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自然人重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但在其受死亡宣告期间,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后果:第一,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应注意,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其构成要件中已经包含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这一要件,因此不需要再要求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二,如果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法律保护收养关系;第三,如果财产已被继承,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第四,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并赔偿损失。因此BC是错误的,AD是正确答案。

11、AD 理由:自然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关于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第一,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第二,如果其配偶再婚,则法律保护第二个婚姻关系;第三,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后配偶死亡的,财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要办理复婚手续。因此,BC是错误的,AD是正确答案。 12、ABCD 理由:我国法律对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没有严格的限制,既可以是资金、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因此ABCD均为正确答案。

13、BC 理由:个人合伙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对合伙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而且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个人合伙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时,首先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在合伙协议未约定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此AD是错误的,BC是正确答案。

14、CD 理由:合伙债务的清偿包括对外关系和内部关系两个方面。在对外关系上,各合伙人均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受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限制。在内部关系上,偿还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承担比例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AB是错误的,CD是正确答案。

15、BC 理由:BC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被宣告死亡的情形。A属于可以被宣告失踪的情形,D项不是宣告死亡的必备条件,因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AD是错误的,BC是正确答案。 (四)比较下列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二者的区别是:(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给民事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2)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直接相关;(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而对于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

12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是:(1)民事权利能力自自然人出生时起即享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自然人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二者的区别是:(1)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同;(2)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不同。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1)制度目的不同。宣告失踪的目的在于稳定现有的财产法律关系,而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终结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现有民事法律关系。(2)条件不同。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落不明满2年即可被宣告失踪,而自然人只有下落不明满4年,才可被宣告死亡;(3)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唯一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产生的结果是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五)辨析题

1、甲之父母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包括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过,为了保护胎儿的未来利益,民法原理例外地承认胎儿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因此,虽然胎儿并非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胎儿仍然可以继承遗产,但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2、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目的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宣告失踪的目的是确定失踪人的财产状况,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宣告死亡的目的是使失踪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由于制度目的的不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两个制度之间并不是因果或者承继的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自然人不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因此,在失踪人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时,如果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中有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13

3、甲妻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自然人。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在对外承担债务时,它们是以户的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在本案中,乙有权利要求甲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债务。 4、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退伙时合伙债务的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应负连带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甲已退伙且已按合伙协议分担了合伙债务,他仍然有义务对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合伙人应对个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个法定原则。不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包括两层关系:在对外关系上,任何合伙人均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即使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作出了与此不同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在清偿了合伙债务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确定分担比例。偿还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当承担比例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在本案中,甲仍然有义务偿还全部合伙债务,而不能以“已经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六)法条分析题

1、该条法律是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稳定财产法律关系,维护失踪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1)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即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2)公民不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则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并且应当负责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2、该条法律是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终结不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使下落不明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促进财产流转。

14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一般情况下,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不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宣告死亡的后果是:公民被宣告死亡后,产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第一,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第二,被宣告死亡人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第三,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第四,被宣告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3、该条法律是关于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尊重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状况,尽量恢复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维护被宣告死亡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后果:第一,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第二,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率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后一配偶死亡的,夫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需要办理复婚手续;第三,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第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五,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七)案例分析题 1、(1)甲是9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是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是无效民事行为,因为甲是无行为能力人,将300元钱赠与他人的行为超出了其能够理解的范围。

(4)不能。虽然甲是无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仍然有权参与纯获利益的民事活动,如获得酬金或受赠。 2、(1)2年。 (2)4年。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过,由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则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因此,在本案中,债权人无权要求宣告甲死亡,只能按照甲的配偶的意思申请宣告甲失踪。 3、(1)甲的配偶

(2)不能。因为自死亡宣告确定之日起,甲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即使其配偶与其后夫离婚或后夫死亡,甲也不能自然恢复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办理复婚手续恢复夫妻关系。 (3)需要经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意方可。

15

(4)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4、(1)归甲乙丙共有。

(2)没有权利,因为甲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丁从甲乙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有权向丙追偿,其中甲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乙追偿的金额为1万元。 5、(1)甲、乙、丙三人系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负责赔偿。根据是:宏安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甲、乙、丙三人在共同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致使宏安公司货物受损,只能由甲、乙、丙三人对赔偿宏安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6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民法总论习题&答案系列= 第四章习题(3)在线全文阅读。

民法总论习题&答案系列= 第四章习题(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jiaoyu/676408.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