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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运调度管理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8-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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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海口接团三亚送团或三亚接团海口送团,二天用车的团队业务按2.5天计费,限625公里;当行程含有琼文线沿途景点的,按3天计费,限750公里;琼文线沿途景点含有宋庆龄故居,按3.5天计费,限875公里;

2、团队所有景点、购物点分布在海榆东线沿途各市县的,海口接送三亚往返或三亚接送海口往返,二天用车的团队业务按3天计费,限750公里;当行程含有琼文线宋庆龄故居景点的,按3.5天计费,限875公里;

3、一天海口接送团队业务的,接团后直达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1.5天计费,限375公里;三亚接送团队业务的,接团后直达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2天加一个接机费计费,限550公里;

4、团队行程路线是海榆东线的,一天海口接团三亚送团或三亚接团海口送团,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1.5天计费,限375公里,当接送团地点含有海口西海岸线或三亚南山其中一个点的增加一个接机费用;

5、计费天数小于5天的常规行程,行程中含有五指山、七仙岭、毛公山其中一个景点的,在原计费天数的基础上多加0.5天计费;当行程含有五指山水满乡地区的景点的,增加一个接机费用的标准。

6、计费天数为3天的常规行程,行程含有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景点)的,在原计费天数的基础上多加0.5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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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天数为4天的,多加一个接机费用的标准。

7、接送团地点为海口或三亚的常规行程海榆东线下海榆西线返或海榆西线下海榆东线返:三天团队加1天,四天团队加0.5天,如行程中含有尖峰、霸王岭、五指山、七仙岭、毛公山等其中一个景点的,在此基础上再加0.5天,五天以上的不加,

8、团队单去尖峰岭、霸王岭、五指山、七仙岭、毛公山其中一个景点且用车期间不去别的区域的,按实际用车天数或实际里程折算成天数计费;

9、接、送团队地点非海口、三亚的,按团队行程的计费天数加上接、送团队时往返空驶里程费用(按省发改委批复的空驶费标准计费);

10、以上计费方式包含车辆空驶所产生的运费。 第二十八条 接团(包括接机、车、船)后在市内活动,用车时间在4小时内的,行程不超过125公里,按半天计费;用车时间超过4小时,或者行程超过125公里,均按一天计费。

第二十九条 接、送机(车、船)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4 5 车身长度(米) 5米系列(≦5) 6米系列(>5,≦6) 6.5米系列(>6,≦6.5) 7米系列(>6.5,≦7) 7.5米系列(>7,≦7.5) 单接送机(车、船)费(元) 150 150 200 250 250 12

6 7 8 9 10 11 12 8米系列(>7.5,≦8) 8.5米系列(>8,≦8.5) 9米系列(>8.5,≦9) 9.5米系列(>9,≦9.5) 10米系列(>9.5,<10.5) 11米系列(≧10.5,<11.5) 12米系列(≧11.5) 300 300 350 350 400 400 450 接游客住皇冠假日、桂林洋、西海岸、亚龙湾、南山的接机(车、船)费加收100元;入住崖城、蜈支洲的接机(车、船)费加收150元;如当日接游客住宿酒店次日出团的,承租人安排司机司陪房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承租人距用车时间24小时前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承租人距用车时间24小时内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因人数增加,距用车时间24小时内取消用车,确认变更车型继续租用车的,按所调派车辆日租金的50%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用车后取消用车,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时间(天数)或行车里程计收租金。

第三十三条 车辆未按承租人用车时间到达接团地点,迟到用车时间1小时内的,按租车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超过用车时间1小时的,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如因迟到造成承租人要求接驳的,管理公司有权按照接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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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车辆经营者承担接驳费用并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及按缺勤4天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因操作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见《旅行社自助租车业务终端机操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车辆出团前或过程中,因行程(含接、送地点、时间)改变,承租人应及时向管理公司运调部申请办理变更,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进入用车时间后,承租人因改变行程减少天数的,已支付的运费不给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车辆被调派时无法正常出团,或经营者拒绝执行调派任务(含接驳车、应急待命车辆),按照接驳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车经营者承担,并按缺勤4天处理和扣除租车款总额的15%违约金纳入管理公司服务质量投诉备用金;该车处于停运状态,如需开通参加营运的,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将车辆行驶到车辆待命地点属地的管理公司办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挂靠协议》《租车合同》等的约定条款的,按条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所参营车辆出团须经管理公司调派,严格按《派车单》上的出团及回团时间执行。当团队行程有变更时,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在实际出团时间2小时前(或团队原结束时间前),向管理公司运调部申报并按其指令执行;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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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旅行社网上操作租车业务时,所录入的团队行程必须与省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一致,出团前,导游必须将一份《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交与驾驶员,否则视为违规。

1、旅行社在办理租车业务时,录入行程与省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不相符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其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2、旅行社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实际用车的接团或送团队时间与《派车单》不相符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旅行社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3、旅行社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有意隐瞒实际用车行程、天数、人数、接团、送团城市等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旅行社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4、第一次违规操作的,暂停其在网上自助调派操作功能3天,第二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7天,第三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14天,第四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21天,第五次(含)以上违规操作的,每次暂停操作权限30天;在开通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前,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操作账号所属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后,方可开通操作权限。

第五章 调派接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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