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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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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 *******。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单位设立的目的〕; 办学范围: ******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办学的规模: ******(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 办学的层次: ******[初、 中、 高级](选其中); 办学的形式: *******[业余面授、 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 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是民间组织中民办非企业(法人) 单位。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设立时教学地址: *******, [自有、 租用](选一), 邮政编码: ******* 。

第七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 后, 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董) 事(以下简称理事) 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 (董) 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 会议记录和本教育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 元; 出资者: , 金额: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 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 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 40%, 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多个出资人, 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 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 理事会](选一),其成员为 人。 *******[董事会、 理事会](选一) 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或董事) 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依照规定条件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 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机关备案。理事(或董事) 每届任期 年,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或董事) 会成员为 5-25 人中单数组成; 理事(或董事) 任期 3 年或 4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 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 会议。 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 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 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院长(或校长、 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教育机构副院长(或副校长、 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内部管理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 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 合并、 终止;

(六)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七) 罢免、 增补理事;

(八)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九)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 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 校长、 主任](选一),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 依照任职条件, 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 解聘或变更,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院长、 校长、 主任] (选一) [校长(负责人) 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并推选 1 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 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由举办者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教育机构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任命、 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理事(或董事)、 院长(或校长、 主任等) 及财务负责

人, 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 对本教育机构理事(或董事)、 院长(或校长、 主任等) 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教育机构理事(或董事)、 院长(或校长、 主任等) 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或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理事长、 院长(校长、 主任、 负责人, 校长(负责人) 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等)〕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选一)。 资产性质: ******(要求: 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二十四条 资产来源: ******(举办者单位出资、 个人出资、 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 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数额、 用途] 等)(选其中, 可多选)。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 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 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要求: 1、 说明资金来源 2、 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其他出资方式: ******[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 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 15日内, 将其有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 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 扣除社会捐助、 国家资助的资产, 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 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 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 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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