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会计、 出纳分工负责, 财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会计人员 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 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 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 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 15 日 内, 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自 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 起 30 日 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 称、 层次、 类别等办学项目, 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 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 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 内, 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 财产清算和结算, 清偿债务, 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 完成清算之日 起 15 日 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一) 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三) 发生分立、 合并的;
( 四)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自 愿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 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 剩余部分转入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X 年 XX 月 XX 日 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 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 起生效。
董事会全体成员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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