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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价费字[1992]62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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