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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233号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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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233号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贴心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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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233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雄,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勤勤,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贴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商业街13栋。 法定代表人袁立伟,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医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系株洲贴心广告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省**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贴心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勤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医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贴心广告有限公司欠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2750元及违约金800元,合计人民币3550元,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一次性全部付清;

二、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株洲贴心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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