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设备资料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
(试行)
1.0 目的
为规范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技术后援单位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组织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工作。
需要进行安全检验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参见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3.0 编制依据
(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
(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12月28日发布);
(3)《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2007年12月29日发布)。
4.0 职责
4.1国家核安全局
(1)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的管理体系建立,以及安全检验机构的归口管理;
(3)负责组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过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4.2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北方监督站”)
(1)组织全国安全检验工作,拟定全国安全检验工作计划; (2)负责全国口岸报检、口岸放行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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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本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 (4)负责在民用核设施现场外进行的开箱检查工作; (5)负责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报告。 4.3其它的地区监督站
(1)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开箱检查,并出具开箱检查报告;
(2)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的安全性能试验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3)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重大安全问题的上报和协助处理。 4.4技术后援单位
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0安全检验内容
安全检验的内容包括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检查、开箱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独立检验或验证的方式。
6.0 安全检验工作流程
6.1 口岸报检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营运单位委托的采购单位)应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到达口岸前,按照《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北方监督站提交报检材料。
北方监督站组织安全检验人员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到岸设备进行口岸检查。在口岸报检过程中,应形成《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记录单》(见附件3),如实记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报检材料审查内容和口岸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其发现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还应保留相关证据。
报检材料审查和口岸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北方监督站应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见附件4),营运单位持放行单办理商检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北方监督站应书面通知营运单位不予放行并说明理由。
北方监督站应在出具放行单3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检验工作联系单(见附件2)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连同装箱清单抄送给相关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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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监督站。地区监督站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6.2开箱检查
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计划开箱检查20个工作日前,向地区监督站申报开箱,并提交HAF604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地区监督站组织安全检验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开箱检查之前到达现场对营运单位的开箱检查进行见证。在安全检验人员未到场前,营运单位不得进行开箱检查。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申报材料审查和开箱见证可以按照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重要性与代表性确定抽检比例,抽检比例和有关开箱见证的要求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地区监督站在开箱检查阶段,应形成《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记录单》(见附件3)。如实记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审查内容和开箱见证内容)、检查结果及其发现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还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实体上的缺陷,需进行拍照留存。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同时抄送北方监督站。
开箱检查后,相关地区监督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营运单位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报告》(见附件5),并抄送北方监督站。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单位进行下一步的安装和调试。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安装调试活动,北方监督站依据开箱检查结论终止相应的安检工作,并据此出具安全检验报告。
6.3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的监督检查
地区监督站在接到营运单位的试验通知后,地区监督站抽选核安全设备进行必要的选点见证,抽检比例和性能试验见证项目及其内容的相关要求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选点见证方式可以采取记录确认和现场见证。“记录确认”需要对营运单位提供性能试验报告(应为规范统一格式)及其相关记录进行检查确认;“现场见证”需要安全检验人员到达试验现场见证试验过程,并对营运单位性能试验报告及相关记录进行复核。
地区监督站在完成相应选点见证工作后,形成《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记录单》(见附件3),如实记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性能试验项目、记录确认内容和现场见证内容)、检查结果及其发现问题,对于结论性意见和发现问题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将其中重大安全问题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同时抄送北方监督站。
地区监督站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涉及安全性能的全部试验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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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试验检查报告》(附件6),并连同相关记录和证据材料一起发送北方监督站。 6.4安全检验报告
北方监督站在收到地区监督站提交的开箱检查报告、安全性能试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记录、证据材料后,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报告》(见附件7),并发送营运单位,同时抄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和相关的地区监督站。
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在我国民用核设施上运行使用。 7.0 接口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安检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和统一管理,建立接口渠道,并保持畅通。
北方监督站在口岸报检之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下一步的安全检验工作移交给相关的地区监督站。各地区监督站完成本程序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后,以工作联系单将相关检查报告和记录发送北方监督站。
北方监督站应定期向核安全局汇报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当安全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时,各监督站应及时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并提交相关专题报告。
8.0 程序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程序执行情况和反馈,不定期地对本程序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修订。
9.0 附件
附件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流程图 附件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联系单 附件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记录单 附件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 附件5.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报告 附件6.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试验检查报告 附件7.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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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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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联系单
自: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发文号: 主送: 抄送: 主题: 任务内容: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页码:共 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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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记录单
安全检验阶段:口岸报检阶段 □ 开箱检查阶段 □ 安全性能试验阶段 □ 营运单位 制造国及厂商 设备类别 核安全级别 合同号
记录单编号:
设备品种/设备名称
设备数量 设备编号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结果及
发现的问题
安全检验人员签字:
日期:
营运单位授权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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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
放行单号
报检日期
报检单位信息
报检单位地址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传真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电话 E-mail
报检信息
制造国及厂商 产 品类别
合同号 数 量
口岸检查结论
安全检验人员
检查日期
签发机关(章)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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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报告
地区监督站: 报告编号:
申报单位 开箱检查日期
放行单号
申 报 单 位 信 息
申报单位地址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传真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电话 E-mail
开箱设备信息
制造国及厂商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设备名称
合同号 数量 核安全级别
文件检查情况
文件检查内容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装配总图、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产品竣工文件
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以及验收结果报告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关闭情况报告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不符合项情况,及较大和重大不符合项记录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开箱检查情况
检查项目 包装 设备外观 与合型号规格等技同内术参数信息 容一数量 致性
出厂信息 情况
随机文件
文件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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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箱清单
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必
要时检查的其他项目
结论 编制人员/日期
审核人员/日期
签发人员/日期
地区监督站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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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试验检查报告
地区监督站: 报告编号:
营运单位 制造国及厂商 设备类别 核安全级别 合同号
性能试验项目
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内容
设备品种/设备名称
设备数量 设备编号 检查结果
见证日期
性能试验项目
安全性能试验报
告检查
检查结果 检查日期
结论 编制人员/ 日期
地区监督站 签章
审核人员/ 日期
签发人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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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营运单位或
报检单位 制造国及厂商 设备类别 核安全级别 合同号 口岸放行结果
设备品种/设备名称
设备数量 设备编号 口岸检查放行单编号
文件、开箱检查
结果
开箱检查报告编号
安全性能试验见
证结果
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
报告编号
结论
报告日期 编制/日期 国家核安全局安全检验机构
签章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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