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站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
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
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文化站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
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
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
助文化站。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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