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工作的
不得担任工地临时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六、工地临时试验室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按照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完成工地临时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将自评表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该项目质监机构,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七、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合同约定和检测工作需要,其最低标准为2名检测工程师、3名检测员共5名持证人员。若工地临时试验室人员配置只达到最低标准,两名检测工程师的分工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进行,其中1名检测工程师为工地临时试验室主任兼工地临时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另1名检测工程师为工地临时试验室质量负责人。原则上工地临时试验室主任为工地临时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用房面积应大于100㎡,且满足所开展检测参数的需要。
八、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专用章格式以及试验检测报告格式进行规范和统一。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制度,并按照其规定对本项目所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有效监管;该项目质监机构对所监督建设项目所设立的各类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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