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
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运营规范、效益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完善,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填写《陕西省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表》(附表2),申请省市农业部门验收,并于11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经管处。省农业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评定。根据验收结果对规范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并优先给予项目扶持。
三、保证措施
(一)政策支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农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拓和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给予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技术支持。各级农业部门切实履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职责,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规范化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骨干进行合作知识、市场营销、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业务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致富带头人。同时,结合科技入户、阳光工程、奶农培训等工作,聘请专家,对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进行生产技术知识培训,提高成员的生产技术水平,重点培养一批种养能手和“土专家”。培训费用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解决。
(三)项目支持。2007年,中央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将重点支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五有”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组织支持。各县区农业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抓,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指导小组,市、县农经部门要全力以赴,对确定的示范合作社确定1名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驻村具体指导,主要负责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理事会或监事会工作制度及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及法律咨询宣传等工作,争取年终达到规范合作社标准。省农业厅将对表现突出的辅导员和先进指导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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