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环境因素的更新
4.4.1 各部室随时收集本单位新的环境因素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纳入计划的、或新开发的、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组织相关人员识别,并更新《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上报安全生产部汇总公司新的环境因素识别信息,并进行评价、确认。
4.4.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进行识别与评价,并及时确认。
a)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发生较要的变化(如增加新项目、新产品、新设备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
b)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发生变化; c)相关方提出抱怨或合理要求; d)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后; e)发生其他必要情况时。
4.5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记录由各部室按《记录控制程序》保存。 5 相关文件
5.1 《记录控制程序》 BHJG/CXD02-2012 6 记录
6.1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 CX03-JL-1 6.2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CX03-J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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