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快速计算方法
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证书再次登记后标识方继续有效。
第十条 获得标识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臂章,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应当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从业人员的标识公示牌,并标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电话。
消费者可以根据标识公示牌自主选择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服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在从业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变更后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公示牌信息,并申领新的公示牌。
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见附件2):
(一)有至少75%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人员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
(二)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的人员应当涵盖企业所提供的机动车机电维修、机动车车身修复、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等服务领域;
(三)上一年度信誉考核合格,并且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上。
第十四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由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审。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并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申请表(见附件3);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已取得职业资格标识人员的标识公示牌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信誉考核证明。
第十六条 对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在质量信誉考核时给予加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由企业提出标识延续申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批准并加盖标识延续印章。延续印章由各设区的市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统一式样(见附件4)自行刻制。标识延续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 获得标识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应当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的要求建立统一格式的机动车检测维修电子档案,并逐步在获得标识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间实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