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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