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本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8%。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实行熔断制度。
(一)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设置5%和7%两档熔断幅度。
(二)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或者下跌未达到5%的,本合约的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三)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的,本合约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本合约上涨或者下跌对应方向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随即生效。
基准指数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出现上述情形的,本合约9:30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
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熔断期间持续不足12分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应当补足不足部分。
第一节交易结束前12分钟至15分钟进入熔断期间的,熔断期间延长至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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