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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29号 (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
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 司法行政文件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
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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