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手段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 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 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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