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可预留在企业外部,作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
第2.9条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配置,具体建设面积以企业管理人员数主基数,按人均20平方米标准确定,但其建筑占用或分摊占用土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均应控制在项目总用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 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应纳入园区、开发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如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可按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3人均倒班宿舍和单身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确定,但其建筑面积与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开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 设施。
第2.10条 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第2.11条 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对于安全、洁净度、防爆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规定适当放宽,但严格控制集中绿地。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总绿地率不超过35%。
第2.12条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对于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场地、堆场、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占地面积及室外管线垂直投影面积可作为容积率计算面积,高度超过8米的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等设施可加倍计算。
第2.13条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般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可以在控制指标基础上降低20%。
第2.14条 在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具体应用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可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适当修正,其修正幅度不超过附件1《区域修正系数表》的规定。
第2.15条 具体行业分类按照附件2《国发经济待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规定执行。
第2.16条 具体用地控制指标的内涵和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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