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具,按《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核算办法》中规定标准计提折旧。
(2)、非固定资产类小型机具扣除估算残值后,实行一次摊销,工程结束后调入其他项目时,按实物状态评估价值转帐,转帐收入冲减成本。
7.3、凡工程项目所租赁的周转材料、小型机具,均按合同(协议)规定的结算租费分月摊销。
8、报废处置:
8.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周转材料和小型机具,应当报废:
(1)、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3)、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4)、耗能过大、环境污染超标无法改造的; (5)、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6)、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8.2、单位产品原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周转材料和小型机具,由产权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无使用价值的,由主管领导批准报废。
8.3、单位产品原值5000元以下的周转材料和小型机具,由产权单位自行组织机械物资、施工、财务进行鉴定,确认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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