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讲英美法系法律的分类
一、概述3.差别的原因(3)普通法系在传统上重判例法并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 制度往往偏重实用和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 理论探讨。法典编纂则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 要求概括性、系统性和逻辑性。 (4)在普通法的历史发展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 律师,而不是学院派的法学家,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 具体案件的微观问题,而不是法律分类这样的宏观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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