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或 MODS 多器官功能失常综合症评分
3.4 或ISS-RTS-TRISS 创伤损伤严重性评分
3.5 或TISS-28 治疗干预评分
3.6 或Glasgow 昏迷评分(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而昏迷的病人)。
3.7 或根据自身ICU 的性质与功能选用其它认为适宜的评分方法
4.评分的途径可有“实时”评分及“回顾”评分,有条件的ICU 可通过医院的“临床信息系统”实施“实时”动态的评分,无论采用何种评分系统都应严格遵循其规定的评分方法与程序,以确保科间、院际的评价信息比较可信度。
5.评分工作在医务处领导下实施,综合ICU 与专科ICU 都应进行,定期将评分结果,报告院长和医院ICU 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用于医院ICU 资源利用状况及对危重症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并可作为外部(第三方)评价医院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指标。
五、危重病人进行高风险诊疗操作的许可授权制度医师与护士为危重病人进行诊疗操作须承担极大的风险,为确保诊疗操作质量与病人安全,实行诊疗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制,减少诊疗操作的风险性。
1.诊疗操作资格的许可授权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进行本诊疗操作的医疗与护理人员。无操作权的个人,除非在有正当理由的紧急情况下,不得从事诊疗操作。
2.医院对操作危险性大、易于发生并发症的诊治操作项目应有明确的资格许可授权有规定,每项具体诊治操作项目都有操作常规,制定考评标准,全院各临床科室均应遵照执行。
3. 由医疗、护理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资格许可授权体系。
3.1 由医疗、护理管理职能部门与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织。
3.2 提供需要资格许可授权的诊治操作项目的操作常规与考评标准,并实施培训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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