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协议书
※注:请汇款后将汇款底单传真与我公司,并写明注册商标和汇款人姓名!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申报商标案收到商标局决定之日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合同章,甲方付款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另行解决。
甲 方: 乙 方:北京恒嘉天诚知识产权代理
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曹志刚
电 话: 电 话:010-58565828/29-8004 地 址: 地 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恒华国际公寓1603
邮 编:
邮 编:100045
2010年 月 日 20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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