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原则: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不得漏报、不得谎报、不得瞒报。
事故报告主体和报告对象: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紧急情况可 直接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2、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以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3、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事故大小上报不同级别政府职能 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 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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