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保证金
1. 履约保证金
发包方通知承包方进行合同谈判时起3天内,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人民币),作为承包方履约期间的担保。承包方工作内容全部完成验收合格五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无息全额退还。
2.投标保证金
1. 领取招标文件时或递交投标文件前,在发包方财务部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发包方财务部出具收据,作为开标时确定有效投标单位的唯一有效凭证。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会被招标人接受。招标资料费1000 元一概不退,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者在本次招标活动结束后10日内无息退还。
2. 投标单位在投标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成本、开支等均由投标单位自身承担。
3.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人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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