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
第八条 《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是外省 (市)车辆在浙江省驻点运输的凭证,在浙江省境内须随车携 带。
第九条 驻点经营申请期限不少于一个月,以自然月为计 算周期。驻点车辆规费缴纳程序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条例》、《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承运危险货物备案
第十条 承运危险货物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上岗资格证;
(三)与承运危险货物类别对应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 全卡》;
(四)委托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承运危险货物备案,应当在承运前5日内向起 运地县级以上(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 写《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登记表》(附件
4),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材 料齐全、并按第十二条规定核查确认有效后,受理部门现场核 发《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附件5); -8-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确认无效的,在备案登记表上注明原因后 立即退回相关材料。已办理驻点经营手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在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有效期限内,可凭上一趟(次)的备 案凭证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受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填写《危险 货物运输资质核查函》,经车籍地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确认有效后 方可核发《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是外省 (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渐江省境内起运危险货物的凭证, 在浙江省境内须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 《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 证》按趟计算,单次有效。
已办理驻点经营手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同一起讫点 连续承运同一种危险货物时,可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的需要适当 延长《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有效
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 0天。因运输生产需要,不在同一起讫点、 不是承运同一种危险货物、或有效时间需超过10天的,应向驻 点地市级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经核实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人员资质材料, 在相关资质证件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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