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个体户张某销售的“飞跃”牌啤酒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李某遭受的损失的责任。但张某在赔偿李某的损失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即市啤酒厂追偿。
2、某市A机械厂2016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17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答:(1) 该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折扣,即让利。这是在成交的付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但该款项并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2) 两厂支付的是佣金,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提供介绍而得到的报酬,可由买卖双方给付。
(3) 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的主要特征是在“账外暗中”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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