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对有空气净化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材料、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措施。
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
3.1.6 在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不得超过楼板的荷载。
3.1.7 室内隐蔽工程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进行。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封闭施工,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数据。
3.1.8 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进场应检验,并应做记录。特殊材料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书。
3.2.2 工程所要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均应开箱检验,应检查设备和装置的外观、名称、品牌、型号和数量,附件、备件及技术档案应齐全,并应做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代表应参与检查。
3.2.3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储存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现场对其应分类存放、进行标识,并应做记录。
3.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基本要求
3.3.1 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
3.3.2 交接检验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3.3.3 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或相关文件;
3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4 设备、主要材料的检验记录;
5 工程验收记录。
3.3.4 项目经理应填写交接记录,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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