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
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石生产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原《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同时废止。《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电石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字号:[ 大 中 小] 更新日期:[ 2007-10-19] [ 打 印 ] [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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