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猖獗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在许多地区甚至还出现了团伙作案的“职业碰瓷党”。而且“碰瓷”者时常“推陈出新”,让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防不胜防,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碰瓷”的特征及识别方法浅谈自己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
所谓“碰瓷”,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据说“碰瓷”一词是清朝末年八旗子弟发明的,当年这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平日了手捧一件“名贵”的瓷器(当然是赝品)行走于闹事街巷,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随即顺势落地摔碎,而后这些市井无赖之徒就“义正词严”地缠住车主并要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现今,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碰瓷”这种作案手法早已超出了古玩业的范畴,成为了某些犯罪分子人为、故意地制造交通事故,已要求对方赔偿的形式诈骗钱财。目前,日益猖獗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笔者结合基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谈谈“碰瓷”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如何识别、应对以及预防对策思考。
一、“碰瓷”行为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
1、被“碰瓷”的对象主要是交通违法者。有些驾驶员违章驾驶,本身就触犯了交通法规,遭遇“碰瓷”时,违章者明知自己本身“有问题”,当然底气不足,不愿意报警,怕被交警处理,只得私了。在此情况下,明知是“碰瓷”,也不得不自认倒霉付钱赔偿。“碰瓷党”就是这样利用当事人不敢报警、不想报警等心理, 从中牟取“不义之财”。比如自从酒驾入刑新规实施后,酒驾事例在新的交通法规压力下走下坡趋势,但仍有少数抱有侥幸心理的司机不当回事,而酒驾者极易成为“碰瓷党”的青睐对象。酒驾后被“碰瓷”,酒驾者害怕受刑事处罚,相较之下只能选择花钱消灾,任由“碰瓷党”勒索。这也给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了一个新警情,在严格查处酒驾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挟酒驾行敲诈”的犯罪活动,不要让正义的查处酒驾行为成为犯罪分子罪恶的生财之道。
2、“碰瓷党”地点多数会选择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转弯较多的路段,及单行道、还有城郊等交通相对混乱的地方以及无交警值勤的路段。这些路段行人、车辆较多、车辆行驶速度容易降下来的地方,而且有些司机驾车行驶至以上交通复杂、混乱的路段时精力不集中,容易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是正在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时候(单行道逆行、不按规定车道通行、随意变道、违章掉头等),“碰瓷党”往往会守候在易发交通违法路段,一旦看到有交通违法车辆驶来,便驾车故意与对方相撞,然后讹诈驾车违法司机。另外,一些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等人多拥挤的地方也容易成为“碰瓷党”选择利用碰瓷敲诈的地方,他们会有意用身体撞击目标车辆,制造交通事故。
3、“碰瓷党”擅长钻法律的“空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及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果出现该类交通事故,法律首先推定,一般情形下过错在机动车一方;不论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唯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故意才能够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完全免责事由。但问题是,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故意应由机动车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可是,面对作案手法娴熟的专业“碰瓷党”,结合机动车一方遭遇交通事故时情绪不稳的现实,要在“碰瓷党”精心准备、蓄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寻找蛛丝马迹,并保留、固定证据,谈何容易,正是利用了这些,“碰瓷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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