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则制定的意义三)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职 (一)办理使用登记机关的规定 分别就流动作业和非流动作业起重机械进行了规定: 1、对于非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由使用所在地的质 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由产权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三条) (二)办理使用登记的程序规定 要严格按照办理程序进行: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机关 受理、审查、办法使用登记证。(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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