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附 录 (一)抽样方案
1.调查目的和作用
(1)满足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进行科学管理的需要,重点提供城镇居民及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水平、社会保障、贫困监测等资料。
(2)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同时为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类别权数的调整提供参考资料。
(3)满足重要研究的需要,为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消费结构、消费心理、营养水平、贫困状况等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4)满足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需要,为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困难,改善居民生活等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2.调查范围
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户样本。城镇包括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的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3.调查城市和县城选取
住户调查城镇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首先,按照城镇规模将全国所有省(区、市)的城镇划分为三层:大中城市(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城市)、县级市和县城(镇)。第二,按各层人口占全省(区、市)人口的比例来分配每层的样本量。第三,按城镇就业者年人均工资从高到低排队,依次计算各城镇人口累计数,然后根据样本量的大小随机起点等距抽取所需数量的调查城镇。国家统计局按照上述方法对各地样本点的分布进行了测算(见附表1),测算的结果对省(区、市)一级主要调查指标具有代表性,各地可参照执行。为了增强地区调查样本代表性,各省(区、市)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市(县),可参照上述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划类选取适量的市县。
4.调查户数和选户方法 (1)调查户数
各调查城市、县城的样本量由国家统计局按城镇人口比例分配确定。 (2)选户方法
城镇住户调查的调查户的抽选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城镇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俗称大样本调查),抽取一相样本;第二步从一相样本中抽出一个小样本(也称二相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记账工作。
大样本调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其目的主要是为经常性调查提供抽样框和为经常性调查数据评估提供基础资料。在大样本调查中,各调查市、县采取分层、二(多)阶段、与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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