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运行环境温度超过+40℃时,则线圈的允许温升应按下述情况分别降低:当在+40℃至+45℃(含+45℃)时,应降低5K;当在+45℃至+50℃(含+50℃)时,应降低10K;当高于+50℃时,应由制造厂与用户协商确定。
b. 运行地点海拔超过1000m时,超出的部分以每500m为一级,温升按2.5%减少,额定工频耐受电压一级增加6.25%。
2. 干式电抗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2.1 基本要求
干式电抗器应通过本标准提出的全部型式试验项目,并具有相应电压等级和结构的三台(组)、三年以上的良好运行经验。对于同类设备在近期出现过绝缘击穿、放电和冒烟起火等严重故障情况,采取的技术整改措施有效。 2.2. 引用标准
见总则1.9。 2.3. 使用条件
见总则1.10。 2.4. 技术要求
2.4.1 系统标称电压和最高运行电压:
系统标称电压和最高运行电压见表4。 2.4.2 系统额定频率:50Hz 2.4.3 并联电抗器 2.4.3.1 相数:单相或三相
2.4.3.2 额定电压:不低于系统额定电压 2.4.3.3 最高运行电压:不低于系统最高运行电压 2.4.3.4 额定频率:50 Hz
2.4.3.5 额定容量:由安装点的需要确定 2.4.3.6 额定电抗:由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确定 2.4.3.7 电抗允许偏差
对于有分接抽头的并联电抗器,若无其他规定,允许偏差值只适用于主分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电抗的允许偏差为+5%。
对于三相并联电抗器或单相并联电抗器组成的三相组,若连接到具有对称电压的系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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