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过路过桥收费单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可以申报抵扣税款。
18、营改增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享受吗?
答:2012年9月30日(含)前,如果我省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9、营改增之后新办企业购买用于开具税控发票的电脑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电脑不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0、试点纳税人取得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凭证的价款(仅指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21、纳税人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提供装卸服务但是装卸服务销售额没有达到500万,是否可以认定小规模纳税人?
答: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2、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营改增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经营项目适用简易征收,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一般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征收管理
2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时需要重新开设缴税账户吗? 答:不需要重新开设银行账户。前期主管国税机关已参照地税传递的数据对缴税账户进行了核实、确认。如纳税人变更账户的应在缴纳税款前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4、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缴纳,营改增后是否改为到国税缴纳? 答:不需要变更,维持原状。
25、营改增之前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12月底吗?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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