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科学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措施,防止低价恶性竞争。
第七十一条 资金划付风险控制。
(一)各会员单位划付贴现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贴现凭证上的贴现申请人名称与票据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贴现资金应直接划入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开立在本行的账户。
(二)各会员单位办理票据业务资金划付时,不应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划付资金,应防止收款人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挪用资金或改变票款资金流向。
(三)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资金划付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认可的支付系统办理。
第七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不应在票据未审验、未交接或未见证的情况下办理转贴现业务和回购业务。
第七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应做到当日受理的票据当天入库保管,不应将贴现、转贴现或回购买入的票据放入银行内非重要凭证保管场所或非银行场所保管。
第七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纸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业务后,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票登记查询"模块,并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票款收回等相关信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七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自身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交易背景的审查工作,履行对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资金进行必要的合理性合规性监督和信息反馈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未能明确的具体细节可比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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