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员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依金融担保凭证的条款(若有的话)以及经船东及保险人的批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租船人应当进行所有保险项下的修理并且应当负责因与修理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保险费用、花费和责任而从保险人处的结算及赔偿。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13(a)条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3条(c)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由租船人负担相应时间损失。
(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负担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30和第31栏所列金额,船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副本。
(c)经船东要求,租船人应当提供信息以及立即办妥相应文件以使船东符合金融担保凭证中的保险条款。
(d)依金融担保凭证中的保险条款(若有的话),若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actual
constructive,compromise, agreed total loss)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租船人负责通知船东及抵押权人,船舶发生因本条所定义的全损所产生的状况。
(e)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f)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的船壳设备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9栏所列的金额。
14、保险、修理和船级
(可选择适用,仅在第29栏明示时适用,在此情况下第13条视为被删除。)
(a)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见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b)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赔责任险(以及任何为营运船舶所必须投保的任何风险,包括依第10(a)(iii)条获得经济担保的),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属保险范围。
(d)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应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14条(a)规定的保险和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帐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e)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f)按照本条附(d)和(e)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3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g)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30和第31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14(a)条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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