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
危险行为
(一)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有多种含义,有时将其与犯罪行为同义使用;有时仅指造成危害结果的人的身体动作,没有主观罪过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有时指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危害行为不同于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更不同于合法行为,它是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乃至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中心地位,无行为即无犯罪。
(二) 基本特征
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
1. 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或者消极的活动,是客观外正的现象,能够作用,影响外在世界,使外在世界发生变化。思
想不是行为,仅有犯罪的思想,而无外在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 2. 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所以无意识的举动,如在睡梦中的举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身体的生理反射动作,不可抗力之夏的身体动静,均与人的主观内在意识没有联系,不是人的行为,自然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3. 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能够侵害或者威胁犯罪客体的行为,表现为人的一系列举动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 基本形态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形态有两种,即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说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在刑法中多数犯罪已作为方式构成,如抢劫,强奸,盗窃,伪造货币,脱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一种基本形态,具备危害行为的上述基本特征,其特殊性在于:
1) 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持刀砍他人头部;将一名妇女按倒,实施强奸行为等。
2) 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主城,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如:入室实施盗窃行为:从门和窗进入室内,翻动物品,盗取钱财等,由一系列动作组成。
3) 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当为而不为之”。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包括: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绝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 行为人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行相关职责的义务,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等。 3)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当履行义务面临一定的危险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务。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引起或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如:锅炉工在当班时,负有给锅炉加水的义务但却没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事故,这就成立不作为犯罪。至于他在那时实施的其它行为(如睡觉还是外出游玩等)则不是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二、
危害结果
刑法理论对于危害结果存在不同的表述。我们认为,危害结果是
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一) 我国刑法对于危害结果的规定
1.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
2. 少数故意犯罪以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例如: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到重大损害的,才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 许多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伤害罪,盗窃罪等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基本犯罪构成的要件,行为造成法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属于为完成的犯罪。
4. 许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特定的严重后果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重要标准。
(二) 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四点:
1. 因果性。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行为是原因,危害结果是原因引起的结果;不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就不是危害结果;由于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故危害结果的性质取决于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固然是危害行为造成的,但不能认为任何的危害行为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2. 侵害性。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说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没,因而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
成的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起影响左右。如果某种实施现象并不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它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也不能认为是危害结果。
3. 客观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那种侵害行为可能造成而还没有实际造成的所谓侵害“事实”,不是危害结果,只是人们根据英国法则与实践经验判断认为行为成功就会出现的“结果”。它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人们推测可能出现的。 4. 多样性。危害结果的多样性是由危害行为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等决定的。但不论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已经出现的试试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并且说明危害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性,该事实就是危害结果。
(三) 危害结果的种类
1. 2. 3. 4.
(四) 危害结果的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区分此罪与彼罪标准之一;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严重危害结果与非严重危害结果 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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