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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6-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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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调出由学校自行决定。接收军转干部、复员战士、调入全民合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2.学校管理人员职务任免。学校中层及中层以下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任免在省人事厅(编委办)核定的机构限额职数内由学校自主决定,报省人事厅备案。

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可自行聘任经各级评审(考试)组织评审的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规定,对已具备组建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学校可申请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

4.学校内部分配。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前提下,高校对包干工资的分配拥有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分配方式和内容。

五、高校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的保证措施及职责

高校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高校要用好用活相关政策,积极发挥政策的正确导向作用,在高校内部建立并不断完善竞争激励、考核评价、新陈代谢、监督制约等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1.学校要加强对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领导,在工作过程中要增加改革决策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参与的程度,发挥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形成监督机制。

2.学校要实行全员聘任制并逐步向聘用合同制过渡,改善人员结构,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前提下,合理提高生师比,降低非教学人员占教职工队伍的比例,提高人员使用效益。尤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师资基本的教学需要,同时要安排好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注意培养、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教育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3.学校制定的内部分配办法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拉开分配档次,真正起到按劳分配的激励作用。工资的发放数额可根据教职工的业绩由学校自主确定,不受个人档案工资的限制,但要做好职工档案工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工档案工资的变动审批,以便于调动人员档案工资的正常衔接。要加强高校包干工资总额基金的管理,认真履行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手续,健全有关制度。

4.省财政部门要保证高等教育投入逐步增长。工资总额包干结余经费仍留作高校发展事业使用,确保高校经费投入不因工资总额包干而受到影响。

5.高校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的监督检查,建立高校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及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有效的监督措施,不断促进高校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件3: 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保障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务是学校根据教育学校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高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是指教师与学校形成了劳动关系(含已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尚未签订聘用合同,但系学校在职教师)后,学校与教师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形成的工作关系。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贯彻岗位需要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专职教师及兼职教师。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属高校的职能、任务、规模,提出不同类型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比例数额内,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自行设置教师职务岗位。

第九条 教师职务岗位按二级学科结合工作任务设置,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注意支持优势学科,保证重点学科,发展新兴学科,同时要形成教师队伍合理的梯次结构。

第十条 学校在设岗的同时要编制教师职务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名称、工作任务职责、任职条件等内容,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以岗择人、职责相符、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学校可以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对重点岗位确定较高的职务工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特殊奖

励。

第三章 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设置的岗位,聘任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认定,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只是被聘任相应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并向教师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聘任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4年;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聘任合同除上述条款规定之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聘任程序。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程序一般为: (一)公布拟聘岗位、任职条件、竞聘办法; (二)公开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试(演)讲、答辩、考核; (五)决定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从校外聘任兼职教师。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聘任境外教授、专家为客座教授。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聘请境外著名学者为名誉教授。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要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降低聘任标准、扩大聘任范围,严禁自设职务名称(包括名誉称号)。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聘任单位被撤销,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经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者除外);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者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辞聘并通知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校未按照聘任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第五章 聘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聘任教师的考核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依据国家颁发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制定学校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教书育人、教学工作及教学效果、科研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应简便易行,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科学。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学校可以根据本校教师队伍的状况,确定考核优秀、称职、不称职人员的比例。考核结果应与教师职务聘任、奖惩挂钩。

第六章 待聘教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被聘任相应职务的教师,按照待遇随岗位确定的原则,不再保留原工作岗位待遇。待聘期间,应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培训,由学校发给待岗工资。

第三十条 校内待聘期限一般为6个月。待聘期间,由学校提供上岗机会,聘任新岗位后,即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待聘教师待聘期结束仍未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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