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6-2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01-18 【生效日期】1998-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 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31日以粤府〔1995〕6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九条修改为:“水电厂发电用水、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用水缓征水资源费。具体开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应在10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三条,分别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不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所取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4.删去原第二十七条。

5.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在线全文阅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jiaoyu/1116269.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