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其它协会淹地等水事纠纷的,由用水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水事纠纷的调处
1、同一用水协会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用水协会反映,由用水协会组织调解;
2、跨协会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各自所在用水协会反映,纠纷涉及协会应及时向所在镇政府汇报,由镇政府牵头,水管所、水管站配合组织调解;
3、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申请调解,或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协会发生下列情形的,水管单位可不予以配水或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用水协会承担:
1、未按时申报用水申请的; 2、未按规定要求缴纳水费的; 3、斗农渠管护不到位的;
4、不服从管理,谩骂、攻击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正常轮期时段内,因各种原因用水单位不要水造成水量外流而在后期出现缺水的,灌区不再协调配水,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用水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根据《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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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催收仍不能缴纳的,管水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停止供水的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其承担。
第二十四条 管水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扣管理单位或责任人管理分1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时报送协会用水申请的; 2、开灌前未报告而私自放水的; 3、未及时做好灌溉流量、水量纪录的; 4、流量发生变化未及时向水管所汇报的; 5、灌溉结束未及时向水管所汇报的;
6、未按时结算水量上报水方收条及不按时公示的; 7、干支渠管护不到位的造成淹地的。
第二十五条 若因管理不到位,致使干支渠工程水毁,造成停水,影响正常灌溉的,视情节严重扣管理人员管理分5-10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凡斗农渠管护不到位,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及所在用水协会要无条件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清水河水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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