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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大题总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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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益物权的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使用收益权产生

直接的影响,甚至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21. 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权从属与债权存在

(2)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

主张权利。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

(3) 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的灭世而消灭,可以就抵押

物的代位物行使权力。

(4) 抵押物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与质权不同 (5) 抵押权通过约定取得,此点不同于留置权 22. 简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也称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抵押权的有效存在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是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条件,“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实现抵押权的约定条件。

(3) 未超过法定期限。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 因债务人的原因未履行债务。若是因为债权人造成的,则抵押权人

不得行使抵押权。

23.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成立留置权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积极要件: ①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 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2) 消极要件: ① 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② 留置不得超出相应的比例

此处针对的是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 ③ 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4. 保证的法律特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即使保证人,保证人所负担的义务就是保证债务,也成保证责任。

特征:

(1) 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

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

(2)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通过保证人代

为清偿或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担保,该特征与物保方式的区别。

(3) 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性是指以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

有效存在为前提。补充性是指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25. 简述定金与定金罚则

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1) 定金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

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定金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定金发挥的作用途

径主要是通过“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有部履行合同等行为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等行为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6.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请求权。物权以物为支配对

象,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 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

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不限于物

(4) 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没有。物权与债权

同时存在于哟个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的追及力

(5) 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

采取任意注意

(6) 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的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

的,偏重于“物权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偿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7.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现象 (1)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所谓“取得财产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个方面。前

者是指由于权利的增强或者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没有减少,如债务的消灭。 (2) 一方遭受损失

仅仅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现存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却没有增加 (3) 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受益人受益造成的

(4) 没有合法依据

没有合法依据是不当得利的实质性要件,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或无合同上

的依据

28. 简述债的抵消的构成要件

(1) 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 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

(4) 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29. 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人为让与人,第三人为受让人。 应符合的条件:

(1) 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 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让与是债权人(让与人)与第三人(受让人)意思

表示一致的结果,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转让合同。

(3)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性质或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不

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让与。

30.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成立条件:

(1)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享有的是债权,如果是不作为之债

或提供劳务之债,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判断是否“怠于行使”的标准,是债务人是

否采用了诉讼或者仲裁方式。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1. 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且为其自

身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

(2) 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因此只有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才肯能构成要约。

(3) 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一方当事人

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但不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不构成要约,最多构成要约邀请。

(4) 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人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较完整的设计,要约

至少应包含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唯有此受要约人才能够据以承诺,使合同成立。

3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失效是指邀约时区法律约束力。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撤销要约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

限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失效。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3. 简述我国民法中合同终止的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债务相互抵销 (3) 合同解除

(4) 债权人免于债务

(5)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6)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4. 根据我国民法,哪些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

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双务合同。其次,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里的债务一般是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且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同时交换,通俗地说,就是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再来,只有在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届满时,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一方向他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如果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的债务与对方所负债务无对价关系,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36. 先履行抗辩权

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受到

损害。

成立要件:

(1)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须双方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效力: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延迟履行,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37. 简述无效合同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8. 简述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范围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9. 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 (1)主体瑕疵(限制行为能力) (2)无权处分

(3)狭义无权代理 (4)债务承担 40. 格式条款制度

(1)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2) 采用格式合同可以简化缔约的程序,节约交易成本,但内容常常显示公平 (3)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者免除责任的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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