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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
作者:汪宣浩 刘平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
摘 要 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积极措施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监护缺失导致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要改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不仅需要立法部门制定法律不断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要依靠社会各界和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监护缺失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汪宣浩、刘平毅,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69-02
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出现,在很多时候没有得到社会的关注,而是出现了一些严重损害农村留守合法权益的事件后,通过媒体的报道,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之余,也有很多学者开始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目前,学术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越来越多,很多学者在关注这一弱势群体,并不断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呼吁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关心,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但是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学界并没有对此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学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有如下几种观点:吴霓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双方当中有一方外出务工,一方留在农村,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需要亲人照护。罗国芬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因为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地打工而被留在家乡,需要其他人照顾的孩子。由于广大青壮年劳动力在进城务工谋求生存的时候,不能够照管孩子,也不能让自己的孩子享受城市优质的教育资源,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托付给老人照管。首先,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学者的观点不一,主要分歧在于儿童的年龄界定是16周岁还是18周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成年人的年龄是是18周岁,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儿童年龄的规定是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年龄的规定相适应的。很多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的学者认为认为符合农村留守儿童的条件之一是父母双方当中至少有一方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农村家中长达6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综上所述,可以这样给农村留守儿童下一个定义。所谓农村留守儿童,就是指父母双方当中至少有一方外出打工长达6个月以上,将自己的孩子留在农村交由亲友照管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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