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修改为“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理由:不符合低瓦斯矿井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修改为“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排水系统的。” 理由:好多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中等的矿井,建设过程中形成临时排水系统就能保证安全排水。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这条不符合实际国情,有些煤矿都存在着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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