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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 - 陈鉴泉诉钟惠娟等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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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鉴泉诉钟惠娟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钟惠娟与陈金华于1983年4月1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登记结婚,生有一子陈子宏;陈鉴泉、陈鸿泉、陈彩娟是陈金华与前妻翁玉好的婚生子女。1999年2月8日,陈金华在中山市立下遗嘱,将其自置产业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送给长子陈鉴泉。1999年4月4日,陈金华在中山市死亡。1999年6月20日,陈鉴泉以港币119万元将该物业售予浩新发展有限公司。前列当事人因继承前述遗产发生纠纷,而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陈金华自书遗嘱将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赠予陈鉴泉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的规定,陈金华遗嘱处理的是位于香港的不动产,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自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签名方生效,陈金华所立遗嘱不具备两个见证人签名,因而是无效的。既然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香港地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遗产处理先从119万元中拨出5万元以及自陈金华去世之日起至遗产分配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归钟惠娟。余下遗产,钟惠娟 1/2,其他继承人1/2。1999年12月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系陈金华的遗产,其出售所得款项港币119万元现由陈鉴泉保管。陈鉴泉应先自119万元中划出5万元及该款利息(按年利率5%自1999年4月4日起计至遗产分配时止)归钟惠娟。余下部分,钟惠娟占1/2,其余继承人均分另一半。 陈鉴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房产是其父陈金华的遗产,后者已立下自书遗嘱,将该房产交由陈鉴泉继承,且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非境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此房产归陈鉴泉继承。

问题:

1.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 涉外遗嘱继承应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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