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大纲 铁城建超监理分公司编制2015.07.15
一、从十个方面完善新规范
(一)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明确分项工程组成关系,增加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规定
(二)完善了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规定 (三)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四)完善了现浇结构位置、尺寸允许偏差验收规定 (五)完善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龄期规定
(六)完善了结构实体混凝土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取样和留置规定 (七)完善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要求 (八)完善了预制构件验收的相关规定
(九)完善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施工的验收规定 (十)提高了灌浆质量的验收要求
二、新增加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的基本规定 (二)增加了材料进场合并验收规定
(三)增加了编制模板施工方案要求及危险性较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技术论证的规定
(四)增加了模板及支架材料进场检验规定 (五)增加了成型钢筋进场验收规定
(六)增加了钢筋机械连接施工过程的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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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加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的验收规定; (八)增加了大批量、连续生产混凝土的基本性能验收规定
(九)增加了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及位置、偏差、严重缺陷处理应经设计确认的规定
(十)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验收规定 (十一)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规定 (十二)增加了回弹-取芯检验结构实体强度的新方法
一、从十个方面完善新规范的具体内容
(一)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明确分项工程组成关系,增加不合格
检验批的处理规定
3.0.1 混凝土结构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3.0.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3.0.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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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原3.0.5和3.0.6合并修改条文)
3.0.6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检验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2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 返修,并应重新验收;(新增条文)
3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二)完善了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规定
5.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3 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和位置
(三)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7.1.6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7.3.1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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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7.3.5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应满足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每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稠度抽样检验报告。
(四)完善了现浇结构位置、尺寸允许偏差验收规定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要求且影响结构性能、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的结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后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处理记录。
8.3.2 现浇结构的位置、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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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
8.3.3 现浇设备基础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设备安装的要求。其位置、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五)完善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龄期规定
10.1.2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气温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 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六)完善了结构实体混凝土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取样和留置规定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和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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