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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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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诉 讼 法 案 例(2013年修改)

(一) 2002年10月28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顾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审理。庭审中,在公诉人向被告人发文后,被害人要求向被告人提问,审判长说:“公诉人已经代你问过了,你就不要再问了”。拒绝了被害人的发问请求。被害人的代理人坚持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讲:“公诉人代表了你们的利益,公诉人都问清楚了,你们不要浪费时间了。”又拒绝了代理人的发问请求。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认为审判长违反了诉讼程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此时向法院院长提出控告。

问:审判长的做法对不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提出控告的权利?说明理由。 (二)被告人汤姆斯,男,29岁,美国人,北京某大学研究生。2005年5月17日晚,汤姆斯与另一英国留学生杰克逊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并殴斗。撕打中,被告人汤姆斯用菜刀砍杀,结果砍中被害人杰克逊的腹部。杰克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下午死亡。

问:(1)被告人汤姆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北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汤姆斯的刑事责任应适用哪国法律?

(2)本案应该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3)若汤姆斯为美国驻华大使,则本案应如何处理?

(4)若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汤姆斯有期徒刑15年,你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5)若汤姆斯后来畏罪自杀身亡,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徐某,男,31岁,土家族人。2002年7月5日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在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徐某一直用汉文陈述。但是在法庭上,被告人要求用土家语进行陈述。合议庭进行评议后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只懂汉语,不懂土家语,所以不能同意被告人的请求。被告人只好用汉语进行陈述。

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四)李进与张兰是一对恋人。2008年6月,李进提出要与张兰分手,但张兰坚决不同意,因为当时她已有三个月的身孕。李进要求张兰做人工流产,张兰伤心欲绝。2008年7月,李进与张兰在宿舍发生激烈的争吵,张兰拿起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喝下去,李进不仅没有及时救人,反而一走了之,张兰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进逮捕。在侦查阶段,李进要求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拒绝了他的要求。案件在移送到检察机关时,检察院告知李进有权委托辩护人,李进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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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2)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果参与进来可以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五)李光华系同一个单位,且同住一个单元。两家经常因琐事争吵,积怨很深。2003年7月10日,两人因一小事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王强身强力壮,将李光华压在身下,并猛击其头部致休克。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神经功能遭到破坏,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单位领导认为王强已构成犯罪,建议李的爱人刘晶去找司法机关处理。刘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单位内部职工斗殴事件,受害人和加害人都非常明确,案件事实上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调解了结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刘晶去找法院。刘晶向法院控告后,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问:公安机关、法院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六)被告人刘五、刘六、刘七家住军都市城东区。刘五是盗窃惯犯。2004年,刘五组织刘六、刘七在军都市各区流窜作案。2005年4月,刘五得知城北区某市场夜间治安防卫松散,便伺机作案。19日夜,刘五组织刘六、刘七潜入该商场,窃得财产价值共计2.3万余元。

问:(1)若刘五、刘六、刘七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5000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问: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若三人行窃后,刘七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3)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刘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押送南口市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刘六自首交待了判决时未被发现的抢劫罪。案件经服刑地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服刑地检察院向该地法院提起公诉。但该地法院认为刘六的漏罪——抢劫罪发生在军都市城东区,故应由城东区法院受理,将案件移送城东区法院。问:该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七)被告人杜某,男,某县县委副书记。某日,被告人杜某找到某林场党总支书胡某,要求负责保管木材的占某解决几根木材作家俱。占某与胡某同意给杜某三根木料。10月2日,被告人杜某亲自领8人开着两辆解放牌汽车到林场,盗伐各种树木300余根,毁林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几天以后,被告人杜某又领三人开车进入林场,再次盗伐树木80余棵。当杜某正准备将林木拉走时,护林员上前制止,并向司法机关告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由被告人杜某担任县委副书记的县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困难,因而决定将此案提审,由自己作为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八)被告人汤某,男,29岁,甘肃省A县人。汤某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0月,曾先后以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流窜于北京至乌鲁木齐铁路沿线各大中城市进行诈骗活动。受骗者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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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共骗得钱财7万多元。其中在包头骗得8000余元,在乌鲁木齐骗得 7000余元,在银川骗得5000余元,在北京某县骗得5000余元。2004年10月11日在北京某厂行骗时被捕。经与甘肃某县联系,查明汤某长期流窜在外,曾于2004年2月潜入该县,盗窃人民币6000余元后潜逃在外。经北京与甘肃某县协商研究,此案由A县人民法院审判。

问:此案由甘肃省A县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正确?

(九)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袁某受贿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原为本院院长,本院不便审理,便将案件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又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某市公安局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问:本案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十)被告人夏志,男31岁,汉族人。2004年2月10日中午,夏志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10米多远,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然从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破裂而死亡。此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问:(1)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 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问: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2)被告人夏志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入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请问: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3)被告人夏志要求x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x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有影响。请问:被告人的要求是否合理?

(4)被害人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被告人夏志的父亲是x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志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x县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请问: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十一)某县公安局侦查员华某,2005年7月被调到该县人民法院任审判员。8月,法院院长交华某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华某接案后,发现该案系自己在公安机关参与侦查、预审的案子,于是以此为由向院长请求回避。院长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回避,同时华某熟悉本案案情,由其审判,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不同意华某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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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华某到底应否回避?为什么?

(十二)甲县开往乙县的一辆货车上,发生了一起杀人案,经甲乙两县公安机关联合侦破查明被害人王某,男,48岁,系甲县人,曾在乙县担任过计划生育干部。犯罪嫌疑人杨某,男32岁,系乙县人,曾因超生受罚怀恨在心。王某搭货车去乙县办事,杨某跟踪王某在甲县爬上货车,在甲、乙两县交界处,拔刀行凶,经过搏斗,在乙县境内,王某被杀,杨某跳车潜逃。

问: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十三)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去,我不去。” 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16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问:(1)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请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刑满释放后,余某又到处告状,成为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两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缠乱搅;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三人为乙辩护。问:检察院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2)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高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高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高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3)丁在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书后的第5天,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丁委托律师雷某为自己辩护。雷某接受委托后即要求与丁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察机关均未批准。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如乙、丙均要求委托律师高某作自己的辩护人,司法机关能否同时批准两人的要求? (十四)2010年10月,某县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全县人民能过一个安宁、祥和的春节,决定进行一次冬季“严打”。在“严打”动员大会上,公安局副局长讲到:“为保证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搞好“严打”,特作以下决定: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行凶可能性较小,讯问时每个侦查人员负责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其他嫌疑人讯问则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主要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通知其到公安机关进行。为了保护嫌疑人的权利,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过20小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二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且侦查机关应派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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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指出以上讲话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十五)被告人田某,男,44岁,被告人田某与邻居伍某素有仇隙。2004年4月16日,田某在家里看电视,听见其父亲与邻居伍某大声对骂。田操起一把两斤重的菜刀冲出门外,照伍某的后脑勺猛砍一刀。伍某当即倒地,头上血流不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民检察院以田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没有异议,仅提出被告人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田某当庭提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法庭没有同意。

问: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十六)2012年4月24日,谢亚龙受贿案在辽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谢亚龙对于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进行了翻供。翻供的理由是,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采取了脱光衣服往身上浇凉水、用电棍击打心脏位置致其心律不齐,不让他睡觉,扣留其患有严重尿毒症的妻子等方式迫使其作出符合侦查机关要求的有罪供述。谢亚龙认为,这属于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是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同时,谢还提供了刑讯场所、刑讯人员等线索,谢的律师要求法庭当庭播放讯问时的录音录像。

问:(1)何为非法证据?本案中谢亚龙的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2)结合本案谈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操作。

(十七)2012年10月8日,某市凤城区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该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派出所干警迅速出动,根据当事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抢劫的李某抓获。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李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遂于2003年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于10月22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作出了补充侦查的决定。公安机关街道补充侦查的决定后,抓紧对被继续关押的李某进行讯问并进而收集了其他证据。当公安机关再次提请审查批捕时,人民检察院与四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决定后立即向李某出示了逮捕证,并通知李某的家属。在李某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对其犯罪继续侦查,而此时,李某患上了急性肝炎,呕吐不止,李某的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其家属的申请,在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后,并要其提供保证人。

问: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中哪些不正确?为什么?

(十八)被告人张某,男,23岁,某工厂职工;被告人,李某,男,21岁,某工厂职工。 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是同一工厂的职工。2011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喝完酒后醉醺醺地来到街上。张某被一过路青年蔡某无意间踩了一脚,尽管蔡某对被告人张某连忙道歉,张某却不依不饶,揪住蔡某的领子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了不少围观群众。正当此时,王某也来到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被告人张某、李某将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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